美国器官捐献概况
一、尸体器官捐献
在美国,所有尸体器官捐献工作均由OPO(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器官获取组织)完成。据2004年统计,全美有59个OPO,其中50个为独立组织,不依靠于医院或相关研究机构,其余9个则依托指定医院。所有OPO均由健康和人类服务秘书处(the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指派,并对联邦政府负责,同时也是国家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PTN)的一员。
OPO需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在医院建立良好的器官捐献氛围,一方面向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层宣传如何确认潜在的捐献者、如何获得捐献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同意以及器官获取前的保护措施等;另一方面还要与ICU、神经外科和神经内科的专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确保器官捐献的顺利完成。
OPO还要负责与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以使其同意捐出捐献者器官。在美国,捐赠者死亡后,约42%-69%的家庭同意进行捐赠;但如果捐献者生前曾登记愿意捐献器官,家属的同意率可升至95%-100%。
尸体器官捐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心脏死亡供者(Donor after Cardiac Death,DCD),一种是脑死亡供者(Brain Death Donor,BDD)。BDD由于血流动力学基本稳定,所以其器官质量较好。DCD在心脏停跳后,有一个短暂的低血压期,这就不可避免的引起热缺血,而且术后容易出现移植物功能恢复延迟(DGF),因此很多移植中心更愿意接受BDD提供的器官。但随着器官短期问题日益严重,移植学家对使用DCD器官的安全性进行了全新的评价,其结果显示:在肾移植中,DCD的器官虽然具有较高的DGF发生率,但在5年和10年存活率与BDD相仿,两者无明显差异。接受DCD器官的患者10年存活率为78.7%,而接受BDD的患者为76.7%。由此可见,接受DCD捐献的肾脏用于移植是非常安全的。2002年,美国共有DCD供者191名,占尸体器官捐献的3%,比2001年上升13%。
二、活体器官捐献
2001年,美国活体器官捐献数量(6618例)首次超过尸体器官捐献(6182例);2002年,虽然活体器官捐献数量仍高于尸体器官捐献,但增长幅度减缓,活体肾移植增幅为4%(2001年高达11%),但是活体肝移植和活体肺移植数量明显下降(与2001年比降幅分别为31%和36%)。(图1)2005年,尸体器官捐献(7593)再次超过活体器官捐献(6902例)。
活体肾移植是活体器官捐献的主体,2002年为6240例,占全部活体移植的94%,2005年为6571例,占全部活体移植的95%;2002年,活体肺叶移植25例和肝移植362例,教2001年(活体肺移植49例,活体肝移植519例)均显著减少,可能与媒体对供体死亡案例进行报道有关。2005年,活体肺移植和活体肝移植数量进一步减少,分别为2例和323例。
所有活体捐献均以成年人为主(<99.9%),不提倡进行18岁以下儿童的器官捐献。1993年-2002年共实施35例18岁以下活体肾脏捐献,在活体器官捐献中所占比例小于0.1%。而活体移植中,亲属间的器官捐献占主导地位(>80%),但不容忽视的是非亲属间器官捐献比例正在逐年上升。(表1)
图1 1993年-2002年尸体及活体器官捐献
表1 1993年-2002年活体移植供受者的关系分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