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较早开展器官移植及器官捐献的国家之一。根据其法律规定,捐献者在生前若表达捐献的意愿,且其亲属在其死亡时对此允许,则可进行器官的获取。而参与器官捐献的医生应与使用此器官所进行的移植手术无关。这种志愿捐献器官体系被成为“指定同意原则”,同处于欧洲的丹麦和德国也有同样的规定。除此以外,西班牙、日本、俄罗斯、匈牙利、奥地利、芬兰等国选择的是“推定同意原则”,即除非患者特意申请死后不捐献器官,一般患者在被诊断为脑死亡后就自然成为供体。而美国和加拿大执行的是“请求捐献原则”,即负责器官捐献的医生有责任向患者家属表示器官捐献的请求。
根据英国器官捐献官方机构统计,在2005年4月1日到2006年3月31日这一年间,得益于764位尸体捐献者的无私奉献,有2195位终末期疾病患者的生命得到了挽救。其中,脑死亡器官捐献者有639位,而这一年的尸体器官捐献率较前一年增长了44%。同期,有590位终末期肾病患者通过活体供肾移植获得了新生,这比前一年也增长了24%。另外,在这一年间,又有近100万人登记加入了器官捐献者的行列,他们表示愿意在死后捐献自己的器官,而英国目前累计已有1千3百多万人进行了登记。
在活体器官捐献方面,英国也进行了一些尝试,据悉,2007年春天英国进行一项 “50对夫妇连环肾移植”手术,即摘除50位捐赠人的肾脏,然后将其分别移植到另50位病人体内。原因是在英国,等待肾脏移植手术的名单上有6000多名病人,他们中每年有400位患者因无法得到合适的肾脏而去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医生提出一种解决方案———在全英国范围内寻找50对愿意捐肾和需要换肾的夫妇,进行“50连环换肾”手术———A配偶的肾捐给B患者,B配偶捐给C患者,C的配偶再捐给D患者……而最后第50名患者必须找到一个愿意、且符合A患者要求的捐赠者。之所以必须同时进行,是为了避免在这一过程中有捐赠者变卦,从而使大家都得继续等下去。
总的来说,英国通过普及器官捐献及移植等知识,并大力推广移植受者运动会等手段,使得其在2005年每百万人人中即有12.8人进行了器官捐献。同时,2006年9月1日,英国又出台了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新规定,取消了家庭阻止从死去家属身上移走器官作移植以及研究之用的权利。由于家属阻挠将遗体器官捐赠的案件约占10%。但面对目前器官来源短缺的严峻形式,英国已决定人体器官捐献只需要听取死者自身的意愿,也就是说即使有家人反对,器官也可以顺利捐献给研究和移植之用,这也是向着“推定同意原则”的方向又接近了一步。英国这个新的《人体组织法案》还明确规定活着的人可以给非亲属捐献器官,由此可以使两个配型一致的陌生人能够进行器官互换移植。负责监督这项法令执行的英国人体组织管理局负责人艾德里安·麦克尼尔说:“已故者的愿望优先于所有其它人首次有了法律保障。人们由此可以安心了——他们在活着的时候表示的意愿,在逝后能够更好地得到落实。”在实际执行时,医生在这种情况下还是要得到亲属的同意。医生只能取走那些加入了英国健康保险体系的器官捐献登记的已故者的器官,这些人带有器官捐献卡片或事先对医务人员作出了许诺。如果已故者生前没有作出明确的表态,还得由其最接近的亲属决定此事。英国肾病协会主席伊丽莎白·沃德说,新的法规还是不够彻底。她说:“还有很多可以利用的器官和组织被埋在墓地里。我们需要的是推定同意的做法。”